大連交通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位論文管理,提高學位論文質量,維護我校辦學聲譽,加強學風建設,確保人才培養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我校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細則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二章 相關人員和部門職責
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五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的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六條 學院(部)在防止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方面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學風建設和學術道德宣傳,對研究生、本科生及其指導教師進行學位論文過程的監督和管理;
(二)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和原創性,經審查后的學位論文最終定稿方可報送相關部門進行復制比檢測;
(三)發現有關人員存在違反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行為,可能造成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應及時采取適當措施;
(四)受理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檢舉,舉報者必須為實名舉報,或提供清晰、可靠線索的方予以受理;需成立專門工作組進行調查取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召開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進行認定,并依據相關辦法提出處理建議,形成決議;對有人檢舉、經過調查核實并無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當事人,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對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有關人員報學校處理;
第七條 學院(部)、研究生學院、教務處在防止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方面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對師生員工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
(二)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規范學位論文過程監管,做好學位論文復制比檢測,強化論文抽樣檢查、專家評審等環節,發現有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時,由學位申請人員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調查和認定;
第八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防止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方面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保障政策制度的有效實施;
(二)審議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上報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及處理建議,以投票表決的形式形成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在決議形成后的三個工作日內責成學位申請人員所在學院書面送達當事人本人,當事人拒絕簽收或因特殊情況不能簽收的,進行網上公示,視同送達,如對決議有異議,可在接到決議之日起五日內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書面復議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對存在爭議的特殊情況,委托由專家和相關人員組成的專門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四)在校內通報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理情況,報上級部門備案。
第三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理
第九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學位申請人員為在讀學生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在職人員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通報其所在單位。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決議學校有權向社會公布,自做出決議之日起三年內,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
第十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于在讀學生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于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外校和外單位的學生或其他人員,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十一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將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處分,并暫停招生或取消其指導教師資格;情節嚴重的,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條 學校將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院的年度考核范疇,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將對該學院予以通報批評,并可以給予該學院負責人相應的處分。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其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學位論文 作假行為 處理辦法 實施細則 通知
大連交通大學黨政辦公室 2013年4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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